變更監護人申請書怎么寫
需要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信息,申請理由,申請事項等詳細內容。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
申請人:***,女,漢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北京市朝陽區機場南路西里12樓2門1層5至6號,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女,漢族,75周歲,住北京市朝陽區翠竹新村15號樓2單元4樓1號,聯系電話:******
案由: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訴訟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88的監護人資格,變更申請人為***的監護人;
2、由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系母女關系,雙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測風云,從1992年申請人父親患老年癡呆癥后,雙方感情急轉直下,隔閡越積越深。2007年 11月16日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多年來患有老年癡呆癥,故宣告馮萬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其父親的法定監護人理應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護職責,但被申請人不僅沒有這樣做,反而任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將與被監護人共同所有的近20萬元積蓄全部贈與申請人的哥哥***。考慮到父親還需要大量的費用治療,申請人也多次在看望父親的時候與被申請人協商,要求被申請人追回上述款項,遭被告拒絕。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請人更是將其與被監護人因房屋拆遷所得的補償款90余萬元全部交由馮****占有、使用。現***已花掉30余萬元為其購買了住房。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對父親履行贍養義務,且申請人家庭經濟能力較好,生活水平較高。申請人的丈夫現賦閑在家,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來照顧父親***。申請人愿意擔任馮萬豐的監護人。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申請人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什么是申請變更監護人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