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丈夫張明均是離異后再婚,我與前夫所生之女(5歲)與我們共同生活。婚后的生活并不能令雙方滿意,于是張明起訴離婚。我同意離婚,但因我沒有工作和固定住所,生活比較困難,故要求他繼續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張明不同意,理由是這個孩子是我與前夫所生,我與他解除了婚姻關系,他也沒有撫養這個孩子的義務了。請問張明對我的孩子是否有撫養義務?
解答:
我國《婚姻法》規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法律賦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即在繼父或繼母與未成年繼子女撫養關系存續期間,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繼子女不再與其共同生活了,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也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的義務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之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在你的案例中,你與張明離婚后,張明與孩子之間并無法定撫養關系,故張明不同意繼續撫養孩子、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你可以要求孩子的生父支付孩子一定的生活費,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
針對你提出沒有工作、沒有住所的實際困難,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你可在離婚時要求張明對你進行適當幫助。“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你們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
[律師提醒]:
對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父母離婚后,對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但對于繼子女,父母離婚后,繼父或繼母則不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