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為有輕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各地法律定義有別),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
非婚生子女判定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6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戶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本文系張志勝律師原創作品,歡迎閱讀,請勿抄襲,相互尊重,交流熱線13520840484)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0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