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建議: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我國繼承法也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都以子女身份為法定繼承人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上述規定概括起來是:⑴對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危害;⑵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負有撫養教育非婚生子女的義務;⑶非婚生子女有贍養和扶助生父母的義務;⑷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應繼份與婚生子女相同。可見,我國的非婚生子女具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生父,非婚生子女或生母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生父如要求領回自行撫養,可由生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作出處理。在非婚生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還應征求其本人的意見。
但我國立法中對非婚生子女權益的法律保護還僅限于原則性的規定,未能規定具體的措施,法律對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的不完備和弱化的弊端日益顯現出來.因此,我國應加強對非婚生子女權益法律保護的立法,強化對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
(一)、確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和準正制度
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有時是生母,故意遺棄非婚生子女,不履行法定撫養衣服的不在少數。在通常情況下,生父、生母都是以否認和非婚生子女之間有血緣關系為由來拒絕承擔撫養義務的,而我國婚姻法又恰恰沒有認領和準正制度,這使得非婚生子女處于不利地位。引入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和準正制度,填補這一法律漏洞,完善我國婚姻法對非婚生子女權益的法律保護已勢在必行。其中,確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尤為必要。首先,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許多國家的法律均規定非婚生子女必須經過生父母認領這一形成行為,才能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如法國、日本、秘魯、比利時等。其次,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維護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無論我國法律怎樣規定不得歧視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完全平等,但現實生活中人們對非婚生子女還是另眼相看的。從土地承包、撫養、財產繼承等實際操作上也是對非婚生子女不利的。而認領制度完全是為了使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找到親生父母,得到生父母的關愛和良好撫養照顧為前提的。確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既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又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資格于法有據。
(二)、非婚生子女權益法律保護的完善措施
為了更好地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我國在引入了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和準正制度后,還可以同時采取一些其他的有效措施,以便彌補這兩個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出現的漏洞,從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對非婚生子女的權益進行保護,以加強效果。1、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認領和準正制度的設立,是基于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倘若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在法條中不作子女婚生與否的界定,則認領和準正制度便無須設立,從而也杜絕了這兩種制度出現法律漏洞的可能性,進而徹底實現了在法律條文及現實生活中消除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區別對待的現象,切實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分類,是以父母在子女受胎和出生期間是否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為標準的。這種分法無形中把父母的結合是否得到社會認可的責任,轉嫁到子女身上。而父母子女關系的建立是基于他們之間的血緣關系,與父母之間是否具有婚姻關系沒有關系。因此,有學者提出應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并與婚生子女統稱“親生子女”,表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全血緣關系。
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是世界各國的立法趨勢。大陸法系國家,德國于1997年12月16日頒布的《子女身份改革法》和《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法上的平等法》以及1998年4月6日頒布的《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統一法》,在父母照顧權、出身、子女姓氏、監護權以及生活費請求權方面徹底消除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間的差別。《德國民法典》中不再有“非婚生”一詞。美國1973年頒布《統一父母身份法案》中,父母統稱parent,子女統稱child。所有的子女與他們的父母——無論已婚或未婚——用語完全相同。父母間的婚姻關系只是推定父母子女關系的最重要證據。該法案已被美國許多州采用。我國澳門地區民法典有關父母字的規定中,也沒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同時也是符合我國國情的。自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頒布以來,我國非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間就享有與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和義務,是十分進步的法律規定,為什么還要固守給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的子女戴上什么婚生與非婚生的帽子呢?
2、先行墊付子女撫養金制和補償給付制的設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一直是現實生活中難以解決的問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或生母認領后,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可能不與生父或生母生活在一起。我國婚姻法第25條中明確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但許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并沒有履行該義務,而大多數非婚生子女迫于各種原因不愿提起撫養費糾紛之訴。因此有學者提出借鑒法國經驗,由我國的福利機構或兒童保護機構先予墊付,然后再以債權人的身份,向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提起訴訟,收回墊付的全部撫養費。這種措施不僅有利于給非婚生子女的經濟條件,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隱私權的保護。
3、確立子女親生的否認之訴,要進行認領,首先必須確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這就是子女親生否認之訴的確立要解決的問題。子女親生的否認之訴來源于傳統親屬法上婚生子女否認制度。婚生子女否認制度是為彌補婚生子女推定制度有可能存在與客觀事實不符的弊病而設立的,其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尊重客觀事實,體現法律的公正性。但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只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中或曾存在婚姻關系的生父母,其適用范圍過窄,對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并無裨益。因此,在我國新婚姻法修定前的專家建議稿中提出了子女親生否認之訴。其目的是盡早確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避免由于生父母不能確定的糾紛而導致非婚生子女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和家庭穩定。DNA親子鑒定技術的運用,為確認父子間自然血緣關系提供了有利條件,從而為子女親生否認之訴提供了較為確鑿的證據,進而增加了該訴的可行性。子女親生否認之訴,得由其母或母之夫提出,期限為一年,自子女出生之日或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計算。否認之訴成立的,當事人有要求返還撫養費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