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解釋:【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解釋】
一、條文內容介紹
本條是關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規定。從我國1950年制定《婚姻法》,到1980年重新制定《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訂《婚姻法》,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均作了相同的規定,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同時,對非婚生子女,又均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此外,對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獲得也作了規定。但有關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獲得,從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訂《婚姻法》,內容略有不同,總的趨勢是考慮更加周全,保障更加有力。比如1980年《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而在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修改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從詞句上看,把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也納入法律的規范,考慮更加周全;將“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修改為“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從詞句上看,刪去了“必要”、“一部或全部”這些限制詞語,保障更加有力。
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并不少見,因非婚生子女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在理論上亦有非婚生子女的準正、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婚生子女的否認等相對完善的制度。但我國《婚姻法》僅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作了規定,因此完善非婚生子女的相關規定十分必要。
該條文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一)“非婚生子女”的含義
要了解非婚生子女的含義,有必要從父母子女關系說起。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可分兩類:一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的關系。二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基于法律的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關系。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相比,相同點是他們與生父和生母都具有自然血親關系;不同點是非婚生子女在出生時生父和生母沒有婚姻關系,而婚生子女在出生時生父和生母有婚姻關系。
(二)非婚生子女的主要情形
導致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情形很多,這里僅列舉主要的幾種:
1.男女戀愛并同居,在登記結婚前所生子女。就是先有子女,后登記結婚。
2.男女戀愛并同居,生下子女后,未能登記結婚。有的是生下子女后一方或雙方不愿意結婚,還有的是客觀上不能結婚,比如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或一方死亡。
3.夫妻中的一方與婚外異性所生子女。主要是由婚外情引起的,又稱“私生子”。因“私生子”這種稱謂帶有一定貶低的意義,所以不提倡使用。有的是因為丈夫沒有生育能力,妻子與他人同居所生子女,舊稱“借種”。“借種”的行為是因愚昧落后的觀念所至,而為現代社會所否定。
4.單身或已婚女性被他人強奸所生之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本條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即是對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概括。而“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以及第二款的規定,只是針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定情況而作的進一步重申,并不是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授權。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家,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國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基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而且是無條件的、法定的。而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則是在非婚生子女實現婚生化以后才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比如,生父與生母登記結婚或是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等,在此之前,非婚生子女并不享有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權利。
(四)非婚生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本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結合《婚姻法》有關對婚生子女權利的規定,從與生父母的關系角度看,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權利,一是受生父、生母撫養教育的權利,二是繼承生父、生母遺產的權利。從與其他親屬的關系角度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亦享有相同的權利,比如可以成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代位繼承等。
關于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生母的義務,法律并未作規定。但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實際享受到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的非婚生子女,應對生父、生母承擔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義務。
妻子與婚外異性生育子女,如丈夫知曉并同意一起撫養該子女的,丈夫與該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繼父與繼子女關系的法律規定。如丈夫不知曉,因而一起撫養該子女(欺詐性撫養,下文詳述),在確認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后,一般認為該非婚生子女對其名義上的父親沒有法律上的義務,但丈夫可通過向妻子主張返還撫養費或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等方式獲得賠償。
二、條文所調整的糾紛范圍
當今社會,由于人們婚姻觀、家庭觀的巨大變化以及性觀念的開放,未婚先育、婚外生育等現象已不鮮見,由此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也日趨增多。從審判實踐看,糾紛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1.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司法實踐中的案由為生身父母確認糾紛。有些否認婚生子女的爭議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解決,案由為離婚糾紛。我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無論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均是認可并適用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也就是說,凡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所生子女,或者是出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子女,首先推定為婚生子女。即便是妻子被強奸后生育的子女,在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子女不是妻子與丈夫受胎所生之前,仍推定該子女為夫妻間的婚生子女。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主要是對出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子女,提出證據證明該子女并非妻子與丈夫受胎所生,從而否認對該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推定。
2.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之訴,司法實踐中的案由為生身父母確認糾紛。所謂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主要是生父)之間的關系,使非婚生子女實現法律賦予的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關系因分娩而產生,一般是不需要認領的,但在棄嬰等少數情況下,存在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關系的認領。我國法律并未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廣義上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狹義上稱為非婚生子女的準正),生父母自愿認領非婚生子女(稱自愿認領),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都屬于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通過訴訟手段實現的認領,包括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一般是由審理案件的法院委托相關部門進行親子鑒定,通過確定親生血緣關系來解決;通過公證手段實現的認領,只限于自愿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