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無論是否有真實血緣的聯絡,只要是在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為婚姻關系中之夫之,稱為婚生推定。若該子女事實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并無真實血緣關系,則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89、589-1條)。
在法律上,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系,自然具有血親關系(參見民法第1065條)。但是和生父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并無法確定血緣聯絡,所以在認領或準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并無任何關系。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