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劉某在上海打工期間通過手機短信息與肖某相識,經過半年左右的交往,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2004年5月,肖某與劉某按民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因劉某當時尚未達到法定婚齡,雙方即未領取結婚證。2004年9月,肖某因早產在上海某醫院剖腹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嬰,大女兒出生以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小女兒和肖某于2004年10月出院,住院費、醫藥費、搶救費共花去28872.08元,這些費用都是由肖某向他人所借,因雙方為上述費用的支出產生矛盾并未能妥善解決,肖某即向海安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負擔其生育住院費用、小女兒的醫療費及撫育費。
原告肖某訴稱:2002年,我與劉某在上海打工時相識,2004年,在劉某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情況下按民俗舉行了婚禮。2004年9月,我在醫院剖腹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孩,大女兒出生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小女兒和我共花住院費、醫藥費、搶救費等計28872.08元,因雙方為生育費用產生矛盾,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劉某給付非婚生育住院費用的一半 13955.41元、小女兒治病藥費的一半480.26元;每年給付小女兒撫育費2500元,直至女兒成年之日止;由劉某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肖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劉某簽字的手術志愿書、授權委托書、輸血治療同意書、產科術前同家屬談話記錄單、小女兒出生醫學證明、出院小結、醫藥費發票等。
劉某參加了法院組織的調解,并辯稱:我與肖某只是同居關系,其生育及女兒出生的醫藥費、搶救費我已支付了13000元,我同意給付非婚生女的撫育費,但我尚無固定工作,我只能逐月給付子女撫育費100元。但劉某對其已支付13000元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后劉某經海安縣人民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