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人們婚育觀念的變化,非婚生子女出生數量不斷增加,但非婚生子女仍受社會歧視。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具體的非婚生子女的準正與認領制度,而且在戶口方面有諸多限制,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成長。強化對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是新時期立法的重點。
一、非婚生子女的現狀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1]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對稱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男女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自古以來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事實上都受到歧視和虐待。當今社會和立法中人們的這種看法雖說有所改變,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會地位和合法權利還是沒有得到特別重視。
我國婚姻法第25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但細究起來不難看出,我國婚姻法關于保護非婚生子女權益的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缺少必要的法律保護手段,在司法實踐中不易操作。
隨著人們婚育觀念的變化,我國試婚、非法同居、包二奶現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呈上升趨勢。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卸責任、規避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愿公開承認非婚生子女的現象較為普遍。在他們成長的歷程中,承受著上戶口困難、讀書受歧視、生活來源不穩定等種種困難。非婚生子女的不斷增加,成為一個愈演愈烈的社會問題。法律對非婚生子女保護的不完備和弱化的弊端日益顯現出來。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是其父母的過錯造成的,非婚生子女本身是無辜的,不應受到社會岐視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有必要加強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性的立法,強化對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
二、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一)準正的概念
準正,又稱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結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法律制度。[2]準正制度始于羅馬法,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有私生準正制度。通過該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與生母在其出生后結婚或司法宣告而被婚生化,即賦予與婚生子女相同之地位。
(二)準正的要件
1、須有血統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關系。關于血統關系確立的證明,國外民法一般規定,準許以任何方式證明生父或生母的身份,子女的母親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女子,父親為推定在受孕期間與其同居的男子。
2、須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非婚生子女經由婚姻準正制度被視為婚生,無須生父母有任何能力,也不以任何人同意為必要,更不須任何特別程序。法院宣告的準正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非訴訟案件程序宣布子女為婚生。請求可由生父母雙方共同提出、生父母一方、非婚生子女或利害關系人提出。
(三)準正后的法律效力
關于準正后的法律效力,外國法律均規定非婚生子女準正后當然成為婚生子女或視為婚生子女,其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在撫養、監護、繼承等涉及父母子女關系的事項中,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具體包括:
(1)生父和生母對非婚生子女都有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生活費是指滿足自己衣食住行等方面需要所必要的金錢或生活物品;教育費是指接受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所需要的費用,包括學費、雜費等。獨立生活是指能夠單獨依靠自己的勞動收入或其他收入滿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全部需要,即使已經年滿18周歲但還在繼續在學校就讀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仍然要承擔提供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的義務。在非婚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非婚生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在非婚生子女無認知能力時,其姓名由其生父母確定;當非婚生子女有認知能力時,自己可以做出選擇。
(3)生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生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盡管其不是婚生,但與聲父母的血緣關系不可否認,對生父母的遺產有與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因其非婚生而限制或剝奪其繼承權。[3]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屬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一)認領的概念
認領制度是指通過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實現婚生化的法律行為。[4]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一般是在無法準正的情況下發生的。
(二)認領制度的優點
1.有利于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盡早明確對非婚生子女負有義務的人。
2.有利于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長,避免在非婚生子女懂事后而引起感情糾葛。
3.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關系易于確認,有關的證據也易于收集。
4.強化在生育問題上的責任感,減少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
(三)認領的方式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間,依生理的出生事實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無須生母的認領。而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無法以分娩的事實而直接確定。而且自然血緣的親子關系與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并不相同,后者除具有前者的事實外,尚須生父認領。生父認領一般有兩種情況;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自愿認領是指生父承認該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履行對子女的義務的法律行為;強制認領是指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不自動認領時,有關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予以強制認領的制度。[5]
(四)如何確立我國的認領制度
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我認為應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認領方式可分為兩種情況:
1、一般情況下,我國的認領應在子女出生時進行。子女出生辦理戶籍登記時,可要求生母指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經非婚生子女生母指認的生父承認是子女的父親,應予以登記,作為確認子女與生父身份關系的法律依據。如果經非婚生子女生母指認的生父予以否認,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應提交與該男子在非婚生子女受胎期間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必要時也可以進行親子鑒定,實行強制認領制度,由法院最后判決確定身份關系。
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比較復雜,有些是在母親被強暴的情況下受胎出生,由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有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只要非婚生子女生母提供相應的證據,她有權要求法院剝奪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親權。經查證屬實,不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否自愿認領非婚生子,法院都可剝奪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親權。親權被剝奪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子女間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這既是對犯罪分子的懲罰,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2、特殊情況下,即生母認領非婚生子女時,應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同時指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這充分考慮到由于各種原因,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不能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法律對認領制度可做出明確、詳細的規定。父母認領子女后雙方確立起父母子女關系,適用有關父母子女之間關系的法律規定。
四、其他保護措施
(一)戶口問題
非婚生女子既然無法選擇自己的出生、無辜地來到這個世界,作為一個具有生命意義上的人,在生存權上是與婚生子女平等的。來到人世間不是他們的錯,但他們在睜開眼睛來到這個世界所遇到的最切實困難,就是取得合法的社會身———戶口問題。非婚生子女的戶口問題在目前往往遇到一定程度的困難,在民間至今存在著一批 “黑戶”。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應當明確規定:“出生登記落戶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一律憑出生證明辦理隨父隨母落戶手續,不需要出示其他證明材料”。
(二)知情權
知情權的基本含義是公民有權知道他應該知道的信息資料,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了解有關自己各方面信息的權利。一個非婚生子女有權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是誰,而其生父母又有保守不為社會所接受的婚外性生活秘密的權利。
此時非婚生子女個人信息知情權與生父母的隱私保護沖突,此種情況下,是應尊重父母的隱私權,還是保護孩子的知情權?筆者認為應對兩者的權利沖突進行協調:一方面該非婚生子女可以請求養父母或其他知情人告知誰是其親生父母,使其知情權得到保護;另一方面,在獲知親生父母后,該非婚生子女仍要對其親生父母過去的婚外性關系保密。這樣,通過在較小范圍內公開隱私,既保護了非婚生子女的知情權,而且也未侵害其親生父母的隱私。
參考文獻:
[1]楊大文.《親屬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49.
[2]楊玲,楊遂全.《論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私生準正問題》[J]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民商法學[C],2000.102.
[3]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 [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972.
[4]巫昌禎主編.《婚姻與繼承法學》[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36.
[5]陳雪萍 楊仲姬.《我國非婚生子女準正與認領制度探究》[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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