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從小與母親相依為命的私生子成年后將生父告上法庭,向生父索賠約500萬元撫養費和精神撫慰金。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生父應補償私生子18年的撫養費共8萬余元,但并沒有支持其精神賠償訴求。
經查明,余某與楊某認識后同居,不久后,一個女人鬧上門來自稱是楊某的妻子,此時余某才知道楊某已婚。兩人分手后,余某發現自己已有身孕,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引產,她于1995年1月生下兒子楊江。因是未婚先孕、違反相關紀律,余某被所在單位開除,為了維持生計、撫養孩子,她被迫四處打工。2010年,楊某托人找到他們母子,在做了親子鑒定確認是楊某親生之后,楊某答應把孩子送到廣東省學習外語,并承諾將孩子送出國深造。但孩子被送到學校后,楊某只去探望了兩次便消失了,孩子讀了一學期后無奈返回重慶市。
楊江稱,現在母親患多種疾病,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他自己雖打點小工,也無力維持母子二人的開銷,生活很困難。為此,他將生父告上法庭,索賠200萬元精神損失費和300萬元撫養費。
庭審中,生父楊某辯稱,當初他和余某在一起大約三四個月,妻子知道后鬧得很厲害,加上雙方家庭的指責,便分手了。此后,余某一直沒有找過他,他也不知道余懷了自己的孩子。2010年5月,余先電話聯系他,告訴他生了個兒子,都15歲了,然后他回重慶做了親子鑒定。如今,孩子已年滿18周歲,母子二人此時提出索賠已超過訴訟時效。重要的是,他一直不知道有孩子,讓他失去了與孩子建立感情的機會,沒有享受到兒子帶給他的親情,所以從這方面說,他也是個受害者。
法院審理后認為,私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楊某作為生父,理應對楊江承擔撫養義務。法律規定撫養費支付到18周歲,所以 18周歲后不再支付,而在18歲前,楊某沒有直接撫養孩子,應當對獨自撫養的余某給予相應的撫養費補償。此案引發的私生子撫養費補償標準,以及是否能向生父索賠精神賠償成為此案的兩大焦點問題。該案主審法官表示,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楊某的實際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參照18年來重慶市歷年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基數計算撫養費補償標準。同時,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撫養費按照月收入20%至30%比例支付。
據此,法院按最高標準30%的比例計算,最終判決楊某補償余某18年的撫養費共8萬余元。對于精神撫慰金,法官稱,依據現行法律,撫養糾紛中,沒有精神賠償的相關規定,該索賠請求于法無據,法院據此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