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設立非婚生子女準正制度
準正始于羅馬法,現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大都設有準正制度。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民法對準正的形式具有不同的規定:
⑴羅馬法對妾、準配偶所生子女的準正有兩種,分別為婚姻準正和皇帝詔書準正。
⑵法國民法有婚姻準正與婚生宣告準正兩種,而后一種是在生父、生母不可能結婚(如一方已死亡或患有精神病等)時之代用方式。意大利民法也分為婚姻準正和法官宣告準正。
⑶日本民法只有婚姻準正,但以認領和婚姻為條件。婚前認領者,子女因父母之結婚而當然為準正即為婚姻準正;婚前未認領者,子女在父母結婚后須因父母之認領而獲準正。荷蘭民法只有婚姻準正,須于婚前或結婚時進行認領方為有效。我國臺灣地區也實行婚姻準正,不加任何限制和條件。
⑷英美法在英國的準正法和美國的統一親子關系法頒布實施后,確立了婚姻準正制度。非婚生子女因親生父母結婚而當然為準正。
非婚生子女準正要件
通觀上述各國立法例,準正需具備如下要件:
一是父母子女間須有真實的血緣關系。換言之,父母必須同時為子女的生父母,生父而非生母或生母而非生父見結婚不得發生準正之效力;
二是生父母間結婚。如生父母間的結婚為無效婚姻,則不發生準正之效力,因無效婚姻本為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不發生結婚之效果。可撤消婚姻在撤消之前已有效成立,撤消之力不溯及既往,故可發生準正的效力。
總結,關于準正后之法律效力,外國法均規定非婚生子女準正后當然成為婚生子女或視為婚生子女,其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但何時起生效,各國規定不一。有的規定從父母結婚之日起生效,有的規定具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之效力。其實大部分學者都認為準正是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最佳途徑,生父和生母結婚后,子女身份上原有的缺陷已完全得到彌補,其一切法律后果與自始為婚生子女的無異。
經生父認領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僅發生與生父“單線”的親子關系,同理,經生母認領的就僅與生母在法律上發生“單線”的親子關系,而經準正的非婚生子女其婚生性最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