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婚姻法規定不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子女其生父母都負有撫養的義務,如果一方不撫養可以到當地的調解部門幫助解決,如果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其撫養或是給付撫養費。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負有撫養教育非婚生子女的義務,非婚生子女對生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所以女方應該承擔孩子的教育和撫養義務,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打官司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其它條文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