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吳偉(化名)和劉麗(化名)為了“測試”彼此是否合適遂同居“試婚”。期間,劉麗生下一子,豈料雙方因發生矛盾分手。劉麗多次要求吳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無果遂將其告上法庭。豈料,吳偉聲稱 ,孩子非自己親生,但又拒做親子鑒定。昨日,記者獲悉,肥西縣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撫養費糾紛案。
情侶“試婚”生子后分手
4年前,吳偉和劉麗結識,很快,兩人陷入熱戀,并確定了戀愛關系。為了進一步“測試”彼此是否合適,兩人隨即同居“試婚”。
起初,兩人相處融洽,感情和諧,2011年,劉麗懷孕并生下一子,同年8月,這對小情侶卻因發生矛盾分手。此后, 她一人帶著孩子生活,由于生活艱難,她多次要求吳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豈料卻每次都遭到對方的嚴詞拒絕。
女子告前男友討要撫養費
見對方態度堅決,劉麗迫不得已之下,只得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庭審中,吳偉辯稱,自己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所以才會拒絕支付撫養費。
見前男友說出這么“絕情”的話,氣憤的劉麗隨即當庭表示,要求申請做親子鑒定。對此,吳偉卻表示,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
對此,承辦法官認為,劉麗和吳偉為非婚生子是否和吳偉存在父子關系發生爭執時,吳偉與小孩做親子鑒定是完全必要的。但他一方面否認非婚生子和自己存在生理學關系,另一方面對劉麗申請做親子鑒定拒絕配合。對于他有責任提供證據卻不提供,法院依法認定其系孩子的生理學父親。據此,遂依法判決吳偉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律師說法:
非婚生子可起訴生父索要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第 25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該條所說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稱“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沒有過錯,因此,享有以下權利:
( l )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未成年的、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和教育費的權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權。在非婚生子女無認知能力時,由其生父生母協商確定。在其有認知能力時,自己可以做出選擇。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
(4)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對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因此,吳偉與劉麗的非婚生子有權利獲得父母的撫養,因他們的兒子尚年幼,劉麗可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兒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吳假承擔相應的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計算:
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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