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丈夫“剝奪”妻子探視權
張女士,婚姻因為丈夫的出軌而終止。離婚時,丈夫強烈要求撫養
兒子,張女士為了尋求解脫,沒有與丈夫爭。離婚后,張女士搬出了原
來的家,本來以為生活會恢復平靜,沒想到,因為探望兒子的問題,張女
士不得不經常與前夫“斗爭”。
每次張女士要看望孩子,前夫總是用諸多的借口來回絕。張女士
上門,他也不肯開門給她進屋看孩子。為了防止張女士在孩子上學、放
學時去看兒子,孩子的奶奶干脆每天接送已經讀六年級的孫子。前夫
如果發現孩子與張女士見過面,回到家里就打孩子,還在孩子面前說張
女士的壞話。久而久之,張女士的兒子也不敢與母親見面了。思兒心
切的張女士,只好到法院起訴。在法院的調解下,張女士的前夫勉強每
月給張女士探望兒子一次,但漸漸又不允許了。又千方百計地阻撓張
女士探望兒子。
該案是關于探視權糾紛的案例。探視權是法定權利。
該案中的張女士的前夫侵犯了張女士的探視權,我國《婚姻法》明
確規定,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
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本案中的張女士的前夫百般阻撓張女士探視孩子
其實就是侵犯了其合法的探視權。張女士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
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