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7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對株洲縣洲坪鄉北坪村農民陳某,離婚后因其行使探視權未果,以煙頭引燃方式焚燒前妻房屋,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當庭判處其刑罰。
陳某與前妻林××婚生一子,婚后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12月23日離婚,婚生子歸女方撫養。林××離婚后回到娘家醴陵市石亭鎮高沖村居住。陳某自離婚后因思子心切,多次向前妻林××提出要求看望兒子,遭到林××拒絕。2010年5月3日上午,陳某為看望兒子,來到醴陵市石亭鎮高沖村前妻林××家,適逢林××攜子外出。陳某見前妻家門雖關但未上鎖,遂推開門進入到前妻房間,在里面坐了約20多分鐘,因未見到兒子,心中越想越氣,連吸了幾根煙之后,遂起放火燒掉前妻家的念頭。于是,起身打開前妻的衣柜門,將手中點燃的煙頭丟到柜子的衣服中間,待衣柜中冒出濃煙后,陳某才離開前妻家。陳某走后,林××家火勢越來越大,至上午11時許才被村民發現。經過村民2個多小時的撲救,才將大火撲滅。據清理,陳某前妻的家俱、衣服、地板、電器等物均被燒毀。經鑒定,林××家被燒毀財物價值人民幣6233.7元。
案發后,陳某自動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親屬主動賠償了受害人林××的經濟損失5000元,陳某因此得到了前妻林××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與前妻離婚后,未選擇正當途徑行使探視權,在其探視婚生子未果后,遂遷怒于前妻,以煙頭引燃的方式燒毀前妻私有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