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也稱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以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確定探視權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上,明確規定了父母雙方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原則,父母應該通過協商確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方便探視人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合理的探視時間、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決安排探視的時間,如果說子女已經有辨別能力的還應征求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