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探望權,就是父母在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后,與子女分居的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是父母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是親權監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探望權的設立,對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母保持和子女的往來、滿足父母對子女關心、情感交流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探望權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前,探望權在我國學術界一直被稱為"探視權",在2001的婚姻法修改討論過程中,根據有關提議將其改為更為中性的"探望權"一詞.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行,離婚案件以及由此產生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糾紛不斷增加,同時由于有些父母在離婚后,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問題導致青少年犯罪問題不斷增加.迫切要求出臺一些關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教育撫養方面的規定. 來解決這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而在婚姻法修改以前,法律大多側重于在撫養費用,等物質方面的規定.對于如何行使教育及監護權,尤其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的權利,并無具體的規定,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同時也不利于保護離異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正是在這種情形之下,探望權在我國婚姻法種被確立了下來,它的確立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行使探望權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這對于彌補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無疑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是筆者認為,該規定依然過于籠統,在立法上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探望權制度現狀主要存在以下四點不足:
1、探望權的主體限定過于狹窄。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只限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這是對探望主體的極大限制。這一規定排除了子女的近親屬,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權,在我國現實生活中“隔輩親”的現象普遍存在,祖(外祖)父母對孫(外孫)子的關愛女較之父母對子女的關愛有過之而無不及,將他(她)們排斥在探望權的權利主體之外與立法目的不符,在人性化方面顯得有些欠缺。按照中國的傳統,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是十分親密的親屬關系,從尊重民俗和倡導良好的親屬關系方面,賦予近親屬間保持聯絡與相聚的權利符合國民的意愿,也順應中國幾千年來深深植根于傳統文化中的家庭觀念。
2、探望權的適用范圍過于單一?;橐龇ㄖ灰幎穗x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權,而對父、母分居期間的探望權、以及在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或解除同居關系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比如,在司法實踐中,常有準離婚(分居期間)的父或母控制子女,使對方無法行使探望權的現象,而且從分居到離婚往往要經歷很長的一個時期,立法者應對此盲點予以彌補。
3、探望的權利義務不統一。新《婚姻法》第38條只規定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而沒有規定探望子女的義務,從探望的宗旨看,這一制度的設立是以子女的利益為首要考慮。如果享有探望權的父或母無正當理由不探望子女,對之又無從限制,對子女的利益的保護就無從談起[1]。
4、僅將未成年子女列為探望權的客體,否認了探望權的雙向性?,F在立法否定子女的探望權,最大的考慮在于子女為未成年人,如果法律賦予其探望權,承認其為探望權主體而向法院提出探望權的請求,那么非依其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之代理申請或同意而不可為之,考慮到子女行使探視權在事實上的困難,故法律不賦予子女探望權。但僅因事實上存在的困難,是否就能否定子女探望權的存在?
5、探望權的中止規定不明確。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如果出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的權利,這是對探望權的限制,也是保護子女利益的體現。為了防止探望權的濫用,對其作限制性規定是必要的,但是,這一規定對中止探望的事由包括何種情形并沒有具體規定,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困惑[2]。
二、關于探望權的法律評析
探望權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這一制度為處理離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各國立法和法理所接受,確立探望權符合世界婚姻法家庭制度發展的潮流。如《德國民法典》第1634條規定,“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一方有權與子女進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顧權權利人應當不作任何有損于子女對另一方的關系或使教育產生困難的行為。”“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鑒于正當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顧權權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況。”[3]《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第407條專門就探視作出規定:“如法庭在審理后認為進行探視不會嚴重危害子女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準予無子女監護權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視子女的權利[4]。
從現實來看,隨著我國離婚率的不斷上升,家庭解體與重組頻率加快,越來越多的離異子女生活于單親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愛或母愛,子女成為離婚的受害者,如何減少父母離婚給子女帶來的傷害,使其得到完全的父母之愛,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成為立法考慮的首要問題[5]。我國婚姻法在修訂時,正式把探望權規定為非撫養子女一方父或母對子女親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規定了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協助的義務。這個規定彌補了我國婚姻法中探望權制度的缺失,將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支持非直接撫養方探望子女的權利通過立法得以法制化,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
依現代親權理論,探望權乃基于親子血緣關系所衍生的自然權利,從其成因分析,探望權主要具有下述四個特性[6]:(1)親權性。探望權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一種自然的血緣關系,體現著人倫的內涵,屬于倫理道德范疇。這種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親權內容,不因父母離婚,法院判決子女隨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而被強制割裂,或因其他法律事由歸于消滅。(2)內容的非財產性。一般而言,強制執行所指向的權利均具有財產性,如股權、著作權、商標權等,雖不是純粹的財產權利,但卻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性。而探望權卻不同,權利人通過行使探視權只是獲得情感上的滿足和精神上的愉悅,而不能獲得任何物質上的權益。(3)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探望權是一種多方法律關系,其主體包括權利人、子女及原來的配偶。如果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不適宜行使探視機的情況,權利人當然享有探視權,他人無權干涉。從這種意義上看,探望權是一種形成權。但是,由于探望權的獨特性,如果沒有原來的配偶的協助,或者其加以阻撓,那么它往往就無法得以實現。同時,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一般是未成年子女,從保護他們健康成長的角度來看,也需要征求其意見。因此,從上述情況分析,探視權存在這樣三種法律關系,即權利人與原來配偶之間,權利人與子女之間,以及原來的配偶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他們都是其中某種法律關系的主體。(4)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從理論上分析,將探視權理解為是一種權利是片面的。因為探望權不僅僅是為了通過經常性的探望來維系親情,更是為了關心、照顧和教育子女健康成長,這也是父或母一方應盡義務。因此,探望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