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婚姻法》)修正頒布實施后,探望權案件成為一種新類型的案件一直受到廣泛的關注,各媒體也作了相應的報導。在這五年的時間里,廣大人民群眾對探望權從不知到認識,從認識到維權不斷提高,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也在不斷增長。就以某法院為例,單獨就探望權提出訴訟的,2004年1件,到2005年就有5件,但在離婚案件中涉及這個問題處理的明顯增多,自2004年來基本每個離婚案件的審理均提出了探望權問題,事實上離婚案件的審理已包含了探望權的內容。
探望權是基于血緣關系而衍生的自然權利,處理得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助于滿足父母的情感需求,并在解決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消除單親家庭的子女的心理壓力方面有重要價值。而《婚姻法》對探望權審理的規定只有一條,是原則性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實際審理中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如當事人有錯誤認識,把子女占為己有,或以報復心理不讓對方探望子女,或對子女進行錯誤教育,仇視對方以及濫用探望權。本人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感受很多,現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理解《婚姻法》條文的含義及制定目的是審理探望權案件的基礎和前提。
1、概念: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由此可見,探望權是指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看望子女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父或母的一項權利,是離婚后的父母基于親子關系而產生的身份權,以一定的事實出現后就自然產生,一方獲得撫養權的同時另一方同時獲得了探望權。
2、特征:
(1)法定性:《婚姻法》是我國調整婚姻的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法律賦予父或母的權利,任何機關、團體、個人均不得侵犯。因此在離婚案件中,直接撫養子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對另一方的探望權,其親屬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對方行使探望權。侵犯這這種權利就是違法行為,法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進行拘留和罰款。
(2)確定性:體現在二個方面,一是主體的確定性,享有探望權的人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二是內容的確定性,《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探望權判決的執行方式,因此探望權調解、判決具有可執行性,這就決定了判決、調解內容是確定的,即探望的時間、方式是明確的。
(3)相對獨立性:探望權不是一項從屬性的,依賴于其他的權利義務而存在的權利,它與撫養權在處理上是有一定的獨立性,不能混為一談。《婚姻法》解釋(一)中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內容:
主體: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時間:什么時候探望。一般以周未、節假日、寒暑假、重大日子如生日等。
地點:在哪里探望。一般是撫養子女方的家中、或朋友家、或公共場合、或在學校、幼兒園等。
方式:如何探望。可以是看望、交往、通信、通電話、送禮、交換照片、共同游玩、共同進餐,也可以是短期的共同生活。
次數:探望幾次。一般而言指不采取共同生活式探望的父或母在探望時間里探望的次數。
協助義務:《婚姻法》對協助義務沒有明確規定,但在調解中可以作為探望權的內容之一。如子女學習、生活情況的告知,學校、居住地點變更后地址、通信方式、聯系電話等的通知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