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法治網
在兩年多時間里,經歷了17次法院執行人員陪著離婚父親探望女兒后,日前,海淀法院對周某某與孟某申請執行案中止執行。該案是《》修訂后全國首例將探望權作為執行標的第一案。
周某某與被執行人孟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9年9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兒由其母孟某撫養。后雙方因探望權糾紛再次訴至法院,海淀法院判決孩子的父親周某某每月最后一個周日探望一次女兒,時間為兩個小時,地點在被探望人住地附近。
因雙方當事人在探望問題上總有爭議,所以周某某每月探望權的實現基本都是通過法院執行實現,也就是說通過執行程序,由執行法官陪著他實現探望女兒的愿望。自從2001年以來,周某某先后17次向法院申請執行對女兒的探視權。在每次兩個小時的探望時間里,執行員在場時,孩子一個人自己玩耍,其父追逐著才能和孩子說幾句話,一旦執行員離開,孩子隨即躲開父親上樓。今年以來,被探望人周某(現年10周歲)一再表示不愿意接受其父的探望,并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孟某也認為孩子的父親每次探望之后,對其女的學習、生活都造成影響,也同時提出中止執行申請。
海淀法院執行人員審查后提出,探望權即是探望權人的權利,同時被探望人也有是否接受探望的權利,探望權的目的是通過比較固定的見面方式,增進雙方感情交流,維系親情。但在本案中,申請人周某某探望的全過程是在執行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實現的,限制了被探望人的思想活動。現被探望人已年滿10周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明確表示不愿接受其父周某某的探望,如再繼續強制執行,無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為此,法院決定,案件中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