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劉女士想問:
我和丈夫離婚了,經過協議,8歲的女兒由我撫養,他承擔部分撫養費,每周可以探望女兒一次。然而,幾個月過去了,最近女兒突然跟我說,不想再見爸爸了,因為爸爸對她很兇,每次見面都讓她覺得很不開心,沒有快樂,只有難過。
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我想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中止她父親的,但考慮到法律在原則上是保護父母探望權的,所以不知道現在提這樣的要求有無法律依據,能不能夠成功?
【評析】
根據我國《》規定,離婚后,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據此,四川匯西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建認為,如果前夫在探望孩子的過程中,的確存在傷害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劉女士和女兒都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止前夫探望權,只要理由充分,都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界網站提示】
雖然父親對女兒兇過,但是本案中,筆者不認為父親會喪失探望權。因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張先生對女兒的影響,構不構成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有沒有證據來證明這種傷害。如果張先生在探望女兒的時候,有打罵、欺騙、教唆挑撥女兒和直接撫養人的關系等行為,對女兒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那么劉女士母女就可以在掌握事實的基礎上向法院起訴,要求中止這種探望。
而現在父親已經明顯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了,并且都能夠積極的加以改正,因此法院不會判決其喪失探望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