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女士:
我和丈夫離婚了,經過協議,8歲的女兒由我撫養,他承擔部分撫養費,每周可以探望女兒一次。然而,幾個月過去了,最近女兒突然跟我說,不想再見爸爸了,因為爸爸對她很兇,每次見面都讓她覺得很不開心,沒有快樂,只有難過。
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我想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中止她父親的,但考慮到法律在原則上是保護父母探望權的,所以不知道現在提這樣的要求有無法律依據,能不能夠成功?為此,我希望聽聽專家的意見。
爸爸太兇
女兒“拒絕”父親探望
劉女士告訴 ,女兒和父親之間的隔閡在離婚前就已產生,前夫張先生脾氣暴躁,常常因為瑣事打罵孩子,引發一連串的家庭矛盾,所以才導致了離婚。離婚后,張先生每周都來探望孩子一次,帶她出去玩一天,可盡管如此,仍沒換回女兒的好感,“女兒說,每次見面爸爸都會向她抱怨媽媽的不是,還經常沖她兇,讓她覺得很害怕。”擔心女兒再次受到傷害,劉女士在仔細考慮后,打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前夫的探望權。
法律保護
父親不愿放棄探望權
張先生對此表示很難理解,他在電話中告訴 ,自己以前給女兒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可后來他已經向妻子和女兒承認了錯誤,現在也沒有再打罵女兒了,“現在,我每周帶女兒去公園玩,就是希望她能逐漸改變對我的看法。”張先生說,因為離婚后心情不好,他曾在女兒面前發泄過,“可能是方法不當,讓她感覺不適應。”
聽說前妻要中止他的探望權,張先生表示無法接受,他認為自己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而自己在這個過程中沒有做過傷害女兒的事,“作為親生父親,看一看自己的孩子難道有錯嗎?”
律師說法
影響身心健康可中止
根據我國《》規定,離婚后,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據此,四川匯西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建認為,如果前夫在探望孩子的過程中,的確存在傷害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劉女士和女兒都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止前夫探望權,只要理由充分,都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問題的關鍵在于張先生對女兒的影響,構不構成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有沒有證據來證明這種傷害。”林律師認為,如果張先生在探望女兒的時候,有打罵、欺騙、教唆挑撥女兒和直接撫養人的關系等行為,對女兒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那么劉女士母女就可以在掌握事實的基礎上向法院起訴,要求中止這種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