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周某和楊某結婚,不久,他們的兒子小楊出世。然而,在孩子出生不久,楊某和周某就不繼續生活在一起。1997年6月,兩人經過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法院調解離婚,他們的婚生兒子由揚某撫養。然而,自從楊某撫養小楊后,揚某對于小楊母親周某探望兒子的行為不大樂意,有意阻止。這樣,在兩人離婚后至小楊9歲,周末長達8年未能與兒子謀面。于是周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每周探望兒子一次。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審理后,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現行《》第38條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有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法院對周某所提探望的要求給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周某于每月的第二個周末、第四個周末探望婚生子小楊,楊某提供小楊的就讀學校、住址等基本情況,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楊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