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現實生活中,人民法院關于探望權的裁判生效以后,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由于受到當事人及相關人等的無故拒絕或者故意阻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一)》第32條特別強調,《婚姻法》第48條規定的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現實生活中,人民法院關于探望權的裁判生效以后,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由于受到當事人及相關人等的無故拒絕或者故意阻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一)》第32條特別強調,《婚姻法》第48條規定的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