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我與前妻李某離婚一案,經德城區法院調解結案,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離婚,孩子由李某撫養,我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每月探望孩子兩次。
離婚后,我依調解書按時給付撫養費,但李某自從今年6月份起拒絕我探望孩子,雖然我多次找她評理,但她仍借故不讓我見孩子。因為李某違反調解書的約定,不讓我探望孩子,我打算從現在起不再給付撫養費。請問:離婚后前妻不讓我探望孩子,我是否有權不付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依據該規定,李某阻止你探望孩子,不但違反了你們雙方在人民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而且也違反了法律規定。如經勸說,李某仍為你探望孩子設置障礙,你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是,給付撫養費與探望權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你不能以李某拒絕你探望孩子為由不履行撫養義務。
應當明確的是,你與李某雖然離婚了,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你們離婚而消除。通俗地講,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你們雙方的子女,你拒絕支付撫養費,孩子在生活中有可能受到影響。因此,你停止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對的。另外,李某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屆時你還需按規定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