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后,探視權為何難執行?《婚姻法》明確規定探視權,即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被剝奪探望權的案例卻時有發生。雖然法律上對探望權有明確規定,但由于規定過于籠統,探視權糾紛案還缺乏強制執行的有效措施。經辦法官表示,對于普通的債權案件,被執行人不自動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銀行扣劃、扣押物品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探視權案件,執行標的是身心都不健全的未成年人,增加了執行難度。下面滬律網小編列舉兩則關于探視權執行難的案例,并分析探視權執行難的原因所在,該如何解決探視權難執行的問題。
案例:親媽探視孩子遭拒 孩子把姑媽當媽媽
2010年2月,80后女子阿茹與丈夫阿威解除了婚姻關系。依據法院離婚判決,兒子圓圓由阿威撫養,阿茹每周周末以及節假日、寒暑假都可以去探望孩子。孰料,離婚還不到1年,阿威就帶著兒子玩起了“失蹤”,拒絕讓阿茹探視圓圓。為了能看到兒子,阿茹無奈之下將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探望權。
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去年上半年,阿威終于同意讓阿茹探望孩子。可是,阿茹萬萬沒有想到,當見到朝思暮想的圓圓之后,兒子卻完全不認識自己了,竟然把自己當成了陌生人,甚至害怕得不停發抖。為了緩和氣氛,執行法官拿著相機對圓圓說:和媽媽來個合影吧。而圓圓竟然一下子沖到姑姑身邊,摟著姑姑的脖子,親呢叫了聲:“媽媽”。原來,圓圓這1年多來一直與姑姑生活一起,早就把姑姑當成了自己的媽媽。
分析:探視權為何難執行?
從以上案件的執行實踐中可以歸納出這類案件執行中遇到的四個難點
1、子女不愿意隨不撫養自己的一方生活數天,而子女的人身又不能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這一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視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因此,在執行中遇到子女本人不愿意,又據以最高法院的規定,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又以子女不愿意為由搪塞法院,從而使執行屢屢受阻。
2、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等人阻撓。執行中,常遇到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及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親屬,明里暗里阻撓對方行使探視權,采取藏匿、轉移孩子,不讓見面;有的還辱罵、諷刺、挖苦對方;有的暗地里唆使孩子不理對方;更有甚者,對孩子進行恐嚇、威脅、打罵不準孩子按判決隨對方生活數天。致使孩子雖內心愿意,但迫于父或母等人的壓力,也只能隨著父或母等人的意愿行事。
3、法院對探視權案件判決有不足之處。許多探視權案件法院均判決子女到不撫養子女的一方家里生活數天,而沒有其他相對靈活的探視方式、地點,有的子女已超過十周歲,法官判決前也未征求子女的意見;有的判決每隔一周隨對方生活二天,判決探視次數過于頻繁,而未考慮是否影響子女學習等因素,也使執行的次數隨之增加。
4、探視權案件執行幾次算結案?由于法院判決探視權案件較多的情形是一月三次,或一月一次等。如果一次執行完畢就算結案,就造成了案件還未報結,第二次探視又到期需執行,有的案件剛報結不久而第二次探視期限已到又需執行。
建議:如何解決探視權難執行的問題
探視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探視權雖然以親子女血緣關系為基礎,但立法的本意應理解為是從子女利益出發而設立,而不只是為父或母之利益來設立探視權。因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執行應首先考慮和尊重子女的意愿;其次,探視權具有長期性和較短期限內的重復性。據此要求人民法院從自身做起,所作出的判決須符合探視權的特點,從易于操作的角度來考慮,以減少此類案件的執行難度。
首先,應以子女是否滿10周歲作為年齡分水嶺來區別對待。子女未滿10周歲的,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在判決時,無須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執行中被執行人亦不能以子女不愿意為理由來搪塞法院,法院可依法執行,如遇被執行人及其他人阻撓,則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對被執行人及其他人進行拘留或罰款;如子女已滿10周歲,子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判決時則應征求其意見并尊重其意愿,執行中執行法官也應重點做其思想教育工作,并排除干擾,如子女經教育后仍不愿意,則不能強制執行。
探視權案件的執行,思想教育工作是重點,應依靠當事人雙方單位、居委、村委及所在地婦聯等組織協同工作,共同做被執行人及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這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探視權案件的判決應易于操作,也可改變撫養關系。以往的探視權案件的判決模式有待改進,應從易于操作的角度來確定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探視權行使所要達到的主要目的,就是子女與父或母的思想感情的交流。因此,判決一方行使探視權就不是一定要到對方家里住上數天這一單一的形式來實現,而應在不妨礙子女學習前提下靈活規定多種方式、時間、地點。如在平時雙休日可用輔導一天功課或吃一頓飯、逛一次書店或公園等形式來實現;如遇節日以隨一方旅游數日等形式來實現。這樣既有利于執行法官操作,也不妨礙子女的學習。
對申請人多次反復申請探視權執行或被執行人連續六個月以上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議申請人以此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改變撫養關系,以減輕人民法院的執行壓力。
現代人在婚姻關系中更注重感情滿足、更注重個性化。所以在婚姻關系瀕臨破裂時,較多地傾向于用離婚來解決矛盾,而不選擇傳統社會中忍耐、湊合的態度。因此,離婚,不僅讓昔日恩愛的戀人因為財產、感情發生糾紛,關于孩子的探視權難執行更成為雙方的“后遺癥”。近年來,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在逐漸增多,一旦探視子女引發的糾紛處理不好,往往使離異怨偶舊恨添“新仇”,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