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潮安法院審結了一宗關于探望權糾紛案件。
原告陳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協助其行使探望權,并規定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經法院判決雙方離婚,2009年出生的婚生女兒陳某衫跟隨被告生活,由其直接撫養。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約定“原告陳某每半個月探望陳某衫一次,時間定在星期日上午十時接孩子,下午四時將孩子送還被告陳某”。該協議履行了一段時間后,因原告沒有遵守協議約定,探望時間過長,發生糾紛,致使被告不再協助原告行使探望權,造成協議履行中斷,原告遂以行使探望權為由向潮安法院提起訴訟。潮安法院依法判決陳某對女兒陳某衫享有探望權,探視時間為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被告李某應履行協助義務,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一段婚姻走到了盡頭,未成年子女的探視問題往往會引發雙方的矛盾。雙方因這產生矛盾甚至傷害事件時有發生,這樣的結果最終傷害的是無辜的孩子。法官提醒大家,希望離異的夫妻要充分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多一分理解,多一點寬容,共同努力讓孩子擁有一份完整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