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本案主審法官,北塘法院保護老年人權益合議庭的法官,他說:“一方是要看望孫子的兩位失獨老人,另一方是想給孩子營造一個安靜穩定成長環境的母親,雙方的出發點都無可厚非。雙方共同遭遇了失去至親至愛的打擊,都值得同情。在噩耗面前,他們本應該相互撫慰共同扶持,但卻因為各自不同的處事理念差異,最終導致矛盾爆發。”
“隔代探視”,從法律上來講,探視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視、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我國《婚姻法》中的“探視權”是基于親權即父母子女之間為基礎產生的,而不是基于親屬權產生。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長輩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視權?高某表示,目前法律并沒有規定。
不過,高某認為,從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賦予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對隨另一方生活的孫子女的隔代探視權,并無不當。
因為法無明確規定,對于隔代探視權的理解不同,會得出不同的判決結果。因此,就國內媒體報道的已經審結的幾起此類案件中,有判決有支持訴請的,也有駁回訴訟請求的。高某指出,失獨老人的隔代探視權是其中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據衛生部最新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新增失獨家庭7.6萬個。而據一些人口學家推算,我國失獨家庭未來將達1000萬。失獨家庭的孫輩承載著比一般家庭更沉重的情感寄托,處理這類特殊案件更要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