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病逝,兒媳3年后改嫁,帶走了自己撫養3年的孫子小龍。這對老張來說,是兒子過世后又一記晴天霹靂。因為后來的日子,他見孫子一面難如登天。
老人一紙訴狀將曾經的兒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探孫權”。老張訴稱,2013年年初,小龍被母親羅某某接走。愛孫心切,老張主動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費給羅某某用于撫養孩子。
此時的羅某某已經改嫁,老張探視孫子的請求常常被羅某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庭審中,老張老淚縱橫。然而,羅某某的辯解,多少也讓大家感到了她的無奈。羅某某再婚后,老張三天兩頭去探望,對孫子十分溺愛,已明顯影響到羅某某新家的和睦及孩子的教育,于是她勸說老張“別來得太勤”,可老張認為爺爺看孫子天經地義,根本聽不進去。
“老張的這種‘轉移探望權’的訴訟請求并無法律依據。”考慮到老人晚年喪子,撫養孫子3年之久建立了深厚感情,如草率判決駁回老人的訴訟請求,不僅不符合公序良俗,也有違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對老人也是極大的心理傷害。
法官嘗試調解結案。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老張每月探望孫子一次,寒暑假孫子到爺爺家住一段時間。
焦點: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權?
意見:
周律師——我國現行法律關于隔代探望的規定相對空白。
孫律師——關于探望權的定義,按照法理理解,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趙律師——關于隔代探望權,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能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則來處理實踐中的問題,我認為隔代探望權具有可行性。
說案:
關于隔代探望權,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能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則來處理實踐中的問題,專業人士認為隔代探望權具有可行性。但是要遵循兩個原則,一有利于孩子成長;二滿足親情合理需求。
我國現行法律關于隔代探望的規定相對空白。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根據該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沒有探望權的。
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隔代探望權的問題,一直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各個地方、各個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承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對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權的,不予支持。有的法院則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對隔代探望權予以確認并給予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已對探望權的行使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對于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隔代探望權的行使可以參照該規定執行,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仍應以《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中關于中止探望的有關規定來加以解決。對于行使隔代探望權的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孩子受阻后,可依法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行使隔代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