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雙方婚姻結束,孩子往往會跟著父母其中一方生活,這就可能會遇到非撫養方探視子女遭到撫養方拒絕的情況。然而,當非撫養方不探視孩子,孩子有權要求對方來探視嗎?近日,從化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宗案件。
前夫“出讓”撫養權
阿明(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與阿紅都是廣州從化人,1999年相識,2005年,27歲的阿明和25歲的阿紅登記結婚,并在2008年生育了女兒小珠。2009年,經常吵架的兩人身心疲憊,感情已經破裂。后來,阿明到從化法院起訴離婚。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女兒小珠和父親阿明一起生活,阿紅每月支付500元的撫養費,并可以每兩個星期探視女兒一次。
阿明與阿紅離婚后,小珠跟隨父親生活了三年。2011年,阿明的母親病重,陸續住院八次,花費人民幣近20萬元。阿明認為,自己已是負債累累,在經濟上和精神上都無法盡全力對四歲的女兒小珠進行照顧,于是就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小珠的撫養權,由小珠的母親阿紅撫養。
經過法院的努力,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從2012年1月起,小珠變更由母親阿紅撫養,自2012年2月到女兒小珠成年獨立生活為止,阿明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自女兒讀小學開始,其就讀公立學校的學費由父母雙方各承擔50%,如果女兒住院,醫療費由雙方各承擔50%,父親阿明每兩周可探望一次。
前妻告他不探望女兒
在2012年到2015年的三年多時間里,阿明只探望了小珠兩次,一次是在醫院和阿紅商量是否為女兒的眼睛做激光手術,一次是在商場陪女兒逛了2個小時書店。阿紅認為,孩子父親阿明的冷漠和疏遠,不利于小珠的健康成長。
2015年5月,阿紅以女兒小珠的名義起訴至從化法院,要求父親阿明每年都需增加支付撫養費,并且定期對小珠進行探視,充分了解女兒的生活、學習狀況。
阿明答辯稱,探視權是自身的一項權利,不容小孩母親指手畫腳,他本來是想探望小珠的,但是雙方經常因為探視產生更加激烈的矛盾,這樣反而更不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況且目前自己每月工資只有三四千元,還有身患重病的母親需要贍養,每年都增加撫養費不符合從化的物價水平,也不符合自己的經濟能力。
最后,經辦法官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向阿紅闡釋了有關探望權的法律規定,說明目前只能對阻撓探望的撫養權人進行強制執行,而不能對非撫養權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為的父親或母親進行強制執行。最終,阿紅撤回了對要求阿明定期探視的該項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離婚父母應
更關注孩子成長
法官表示,《婚姻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目前只能對阻撓探望的撫養權人進行強制執行,而不能對非撫養權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為的父親或母親進行強制執行。然而,不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還是《婚姻法》都有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管父母雙方是否離婚,都應當承擔起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而探望是否應當作為離異子女教育方式的一種,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待進一步討論和完善。
為了讓未成年人身體和精神都能夠健康成長,從化法院建議非撫養權人應該積極探望孩子,撫養權人應當為探望主動創造條件。離婚夫妻雙方應當以小孩的健康成長作為根本出發點,摒棄離婚夫妻雙方的恩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