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如何行使對子女的探望權
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視權,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是要行使好探視權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實際上是一種自然主張權,即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系時不放棄,探視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必須象主張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樣,主張行使探視權,要求與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并解決,并一同寫入法律文書中,作為日后行使探視權和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據。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后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2、是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要明確。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都得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方式一般可選擇“上門探望式”、“帶走逗留式”等。上門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時間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視權。但這種方式要因人而異,對離婚時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對矛盾大的不宜采取。
3、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現實生活中,人民法院關于探望權的裁判生效以后,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由于受到當事人及相關人等的無故拒絕或者故意阻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 (一)》第32條特別強調,《婚姻法》第48條規定的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 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三、探望權中止的情形
1、權利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視權,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
2、權利人在行使探視權時,采取打罵、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
3、權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權利人患有易傳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視權的情況。
四、中止探望權的程序
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及個人不得自行決定不讓探望權人探望子女。中止探望權行使必須由有權提出中止請求權的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 《婚姻法解釋(一)》第25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 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五、探望權的恢復
探望權的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未直接撫養子女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并非完全剝奪,待中止事由消滅后,還可以依法恢復。《婚姻法解釋(一)》第25條規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