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去年通過法院離了婚,孩子判給了女方,但判決書上只注明了財產和撫養費的內容,并沒有注明小孩如何探視。 判決書一出來我就多次去找女方商量相關問題,但均被拒絕。所以到現在我沒給過撫養費給她,也從來沒機會接觸我的兒子。前天收到法院的執行令,要我支付撫養費。我又跟女方聯系,希望可以解決問題,但又被拒絕。她只叫我把錢匯給她,而不給我看望兒子,理由就是判決書上沒有說明兒子能給我看望。 我應該有看望兒子的權力啊,不可能要我盡義務而不讓我享受權力。 離婚都一年,想兒子都快想到我發瘋了,請問我該怎么辦?
滬律網北京李永旭律師回復:
可以起訴,要求亨有探視權,具體探視次數及時間安排由自己視個人情況要求。
滬律網廣東何漢律師回復:
對小孩探視問題原判決沒有解決,可另行起訴。
法律法規對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對申請人而言,探視權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行為,而對于被執行人而言,協助申請人探視子女是其義務,如其拒絕申請人進行探視的,法院可依行為執行的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1、被執行人拒絕申請人探視子女的,執行人員可帶領申請人探視,也可由執行人員將子女領交給申請人同住一定時間。同時對被執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被執行人每拒絕探視一次,應責令其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金,數額可依照罰款的有關規定;二是被執行人拒絕探視三次以上的,執行人員可依申請人的申請,解除被執行人的監護權,并可以妨害執行論,對其實施拘留。
2、探視權案件的執行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是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二是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其繼續行使探視機將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三是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子女,不愿意接受申請人探視的;四是窮盡各種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愿意協助履行義務的;五是被執行人和子女去向不明,直無下落的。
3、探視權案件終結執行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申請人撤銷探視申請的;二是申請人或其探視的對象死亡的;三是監護權變更,子女依法隨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四是由于申請人的原因,確定其享有探視權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