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婚雙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糾紛也逐年增多。許多人在離婚時由于忽視了對孩子探望權的主張,直到出現探望權糾紛時才向法院起訴。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后的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筆者在此重點提醒探望糾紛的解決之道
對于探望糾紛,目
前有兩個解決途徑:
1、事先協商
當事人在離婚的同時,為了日后在子女探望權問題上不產生糾紛,應該對如何探望子女、探望子女的具體時間、方式進行協商。如果子女大于10歲,還要征求孩子的意見。
2、法院判決
離婚時,當事人對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可以單獨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話說探望權
1、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的主體是曾經存在夫妻關系、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望權的行使是在離婚之后,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后,子女一般同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權,去看望子女,另一方應予以配合、協助。
2、濫用探望權
父母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但不應濫用。如其行為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或妨害直接撫養子女方生活安寧的,則構成子女探望權的濫用,有關當事人可以要求依法限制其行使探望權。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祖父母有無探望權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無探望權,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沒有作任何規定,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探望權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的判決并不是不準祖父母探望,而是要求祖父母在得到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去探望,實際上是要求雙方達成探望協議。
4、探望時間方式如何確定
在實際審判工作中,原、被告對探望權的存在和享有都沒有爭議,爭議的焦點大多集中在探視的時間和方式等問題上。是1天1次還是1周1次?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或者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對于這些問題,《婚姻法》及有關解釋細則都還沒有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一般還是傾向協商解決。
不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明確指出,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為的根本標準。因此,行使探望權的時間和方式的確定也應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