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規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這是因為,基于血緣關系,夫妻離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子女,這種建立在血緣關系上的血親關系,不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種認為離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與另一方毫無關系的認識是錯誤的,是沒有根據的。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是經雙方協商或由人民法院判決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這一方仍承擔了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的義務。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見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
四、共同進餐
探望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無撫養、教育費而消失。探望權應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權有損子女的健康成長,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暫時中止探望權的行使,在這種情形消失后,應申請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消失有下列三種情況: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權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任何人、任何單位都無權中止這種權利的行使。
探望權人自動放棄探望權,由此而產生對子女身心健康的影響,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權提起損害賠償的權利;探望權人濫用探望權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損害,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損害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