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雙方有關身份資料的準確性問題
(1)不要按照自己平時的書寫、稱謂習慣填寫這些資料。
(2)如果涉及曾用名、別名等內容的,也應該據實填寫清楚。
夫妻協議離婚雙方離婚原因的問題
因為協議離婚,一般情況下是當事人友好分手,所以,通常的做法是把離婚原因表述為“性格不合”等平和的原因為宜。但是,如果離婚的原因對當事人今后的生活、工作或者學習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當事人還是如實、簡要的予以說明為宜。
夫妻協議離婚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
如果離婚時當事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明確未成年子女由誰直接撫養,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當事人,如何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這些最好是能提前約定好,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夫妻協議離婚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問題
當事人需要明確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當事人對孩子探視的具體時間、節奏和方式,力爭不因為離婚而給未成年人帶來不必要的心理負擔。盡量從保護孩子的角度出發去約定探視時間等。當然我們建議盡量讓孩子和父母雙方都能多接觸一些,這樣對孩子的成長是有利的。
夫妻協議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1)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名稱、所在地點等基本信息。
(2)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
(3)涉及到需要交接的財物,需要明確交接的時間和方式。
(4)不可分割的、離婚后當事人共有的財物,需要明確歸當事人各方所有的比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比例不進行約定,即推定為當事人各二分之一。
(5)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后,如果還存在彼此協助義務的,協助的具體方式以及時間、節奏需要加以明確。
(6)對離婚時遺漏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約定處理的具體方式,當然日后在發現財產時也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