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與李某系夫妻,婚后張某一直想盡快要一個孩子,妻子李某則因準備考研不想要孩子。2013年,李某在體檢過程中發生懷孕,預產期正與考試沖突,李某在沒有通知張某的情況下人工流產。張某得知后,以李某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與生育權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后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解,我是孩子的爸爸,李某沒和我商量就流產,這不是侵犯了我做爸爸的權利嗎?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李某可以不必征得張某的同意而中止懷孕,自然也不會侵犯張某的生育權。但李某的做法確實值得商榷,如果事先告訴張某預產期與考試沖突,征得對方諒解,就不會產生矛盾。
事實上,離婚案件中有很多是因為雙方對是否要孩子產生矛盾,進而起訴到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俗話說孩子是夫妻感情的潤滑劑,我們建議,夫妻之間對于何時生育孩子應當在尊重女方的前提下達成共識,一方盡量不要一意孤行,否則的話,一方因此起訴造成家庭的破裂,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