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權是人類維護人口生產不斷延續的一項自然權利,隨著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生育權已由一種自然權利演進為法律上的一種權利。生育權已成為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它是國家基于保障人口質量和控制人口數量,通過立法予以確認的。法律上雖說尚無明確的嚴厲處罰規定,但委托代孕的行為,從事實上還是觸犯了《婚姻法》,更有悖于道德。
法律不保護公民對他人行使生育權
有觀點認為,代孕母親運用代孕合同,幫人生育,是行使其生育權的一種行為。但是,公民的生育權是人格權,人格權是支配權,權利人對自身的人格利益享有支配的權利,無須經他人同意或他人協助即可實現。但生育權具有其特殊性。生育權的實現不能基于個人的獨立意志完成,需要相關關系人的配合,現代法律的精神是不允許任何人對他人人身行使支配權的。
因此,國家保護公民的生育權,不包括公民對他人行使生育權。
退一步而言,所謂的生育權其實是構筑在代孕媽媽的身體、人格尊嚴的侵害上的。
因為整個代孕行為中,代孕母親的完整人格和基本尊嚴都面臨被破壞和貶低的質疑。由于大部分代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代孕母親將自己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這實際上是將身體商品化。
在現實中,很多代孕機構將代孕母親的個人信息被詳細分類,單雙眼皮、直發卷發、牙齒狀況等都被細化。代孕需求者可根據個人信息對代孕母親進行選擇,包括年齡、身高、體重、相貌、學歷等。不同特征的代孕母親被明碼標價,年輕漂亮、學歷高的代孕母親一次可獲報酬20萬元。女性靠生育賺錢,這無疑是對女性作為人的尊嚴和人格的踐踏。
國家禁止代孕的原因很多,保護代孕婦女是其中一方面。如同國家禁止買賣人體器官一樣,為避免婦女為生計淪為生育工具,法律需要適度干預。目前絕大多數允許代孕的國家也都是禁止商業代孕行為的。
另外,我國對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并未全面禁止,只是限制了嚴格的條件。只要夫妻符合資質,在進行輔助生育治療前出示身份證、結婚證書、生育證明,同時,還簽定知情同意書,就可到正規醫院嘗試人工授精或試管嬰兒,實現生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