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的基本內涵包括哪些?
一是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二是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也就是說,生育是權利,不生育也是權利。在現代法律制度中,生育權包括個人生育權和夫妻共同生育權;
三是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為男性公民,雖然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當女性公民不愿意生育時,男性公民生育權利的實現,就不能建立在對女性公民權利的侵害基礎上。
2、妻子不愿要孩子,我可以起訴要求離婚嗎?
網友提問:律師您好。我與妻子結婚幾年了,一直沒有孩子。去年我無意中得知妻子這么多年一直偷偷避孕,而且之前懷孕沒有告訴我將孩子打掉了。我們因為孩子的事經常吵架?,F在我想要離婚,妻子不同意,我可以起訴要求離婚嗎?
律師解答: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雙方因為生育產生糾紛致使感情破裂,一方是可以請求離婚的。法院在調解之后,若確認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