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鑒于生活節奏加快,工作壓力變大,生活成本增長,為不想在成為“房奴”“車奴”之后,又變成“孩奴”, 鐘某與薛某結婚之初,便立誓做“丁克”一族。可5年過后,薛某漸漸有了想要個孩子的想法,但鐘某卻不顧及她的感受。2013年8月12日,薛某提起了離婚訴訟,法院準予離婚。
【點評】
盡管鐘某與薛某曾有約在先,但鑒于《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已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決定了薛某有權反悔,而鐘某也不得拿“違約”說事兒。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規定,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