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丁克”與生育權的PK無疑同樣存在。目前,法院審理的“丁克”家庭生育權糾紛主要有三種典型案例。
一方拒絕生育 , 另方有權要求離婚
【案例】鑒于生活節奏加快,工作壓力變大,生活成本增長,為不想在成為“房奴”“車奴”之后,又變成“孩奴”, 鐘學鵬與薛靜萍結婚之初,便立誓做“丁克”一族。可5年過后,薛靜萍漸漸有了想要個孩子的想法,但鐘學鵬卻不顧及她的感受。2013年8月12日,薛靜萍提起了離婚訴訟,法院準予離婚。
【點評】盡管鐘學鵬與薛靜萍曾有約在先,但鑒于《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已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決定了薛靜萍有權反悔,而鐘學鵬也不得拿“違約”說事兒。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規定,準予離婚。
妻子擅自流產 , 丈夫無權索賠
【案例】劉黎明與夏曉媛在戀愛期間已明確不要孩子,婚后還簽訂了“堅決不生子女,任何一方都無權后悔”的書面協議。婚后,夏曉媛懷孕,未得到丈夫同意做了終止妊娠手術。2013年9月,劉黎明以夏曉媛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將妻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0萬元精神損失費,被法院駁回。
【點評】 盡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即生育權不僅屬于妻子,丈夫也同樣享有。但鑒于這種權利的實現,最終取決于雙方配合,也就決定了夫妻雙方在行使生育權時,要彼此尊重,協商進行,不能強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本案中,夏曉媛有權決定是否生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案,劉黎明無權索要賠償。
單方收養,另方有權拒支撫養費
【案例】婚后,楊如剛想要一個孩子,但妻子拒絕。楊如剛單方收養了一個孩子,交由自己的父母代養。誰知,一場大火讓楊如剛積累的財富化為了灰燼,其無力撫養年僅6歲的孩子。楊如剛要求李莎莎承擔撫養費用。李莎莎以當初反對收養為由拒絕。楊如剛于2013年10月9日提起訴訟后,法院判決駁回其要求判令李莎莎支付撫養費請求。
【點評】 雖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其中的父母子女,必須是以具有血緣或擬制血緣關系為前提。血緣關系指是由婚姻或生育而產生的人際關系。擬制血緣關系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但法律確定其與血緣關系具有相同的地位,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很顯然,李莎莎與孩子之間并不具有血緣關系。同時,由于《收養法》第十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即在李莎莎不同意收養,事實上也沒有撫養的情況下,不僅楊如剛的單方收養行為無效,且不能因為李莎莎拒絕生育、楊如剛出于無奈而為之,繼而推定孩子與李莎莎之間具有擬制血緣關系。
(本文所涉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