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院近日終審了一起兒子告父親增加撫養費案,法院在一審、二審中均支持了兒子要求父親增加生活費的請求。法官認為,這一判決結果對離婚后夫妻雙方在實際生活中,如何對子女盡撫養義務有著較為典型的示范意義。
訴訟起因源自2004年彭某與何某經法院批準的離婚。當時法院判決兒子歸母親何某撫養,父親彭某則每月支付600元作為撫養費,直至兒子能獨立生活為止。2006年,法院又作出民事判決將撫養費增加至750元。
時至2009年,兒子要求父親在原有基礎上每月增加撫養費100元,理由是物價上漲,生活開銷加大等原因,這一要求也獲得了法院判決認可。2011年年底,兒子再次要求父親給付的撫養費應增加至每月1500元,雙方協商不成,父子倆遂對簿公堂。
經法院查實,父親彭某現月收入為4500多元,較之前水平有所提高,有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教育費。兒子雖年滿18歲,但正讀高三,面臨高考這一人生重大關鍵點,考慮到物價上漲以及兒子年齡增加等因素,法院一審支持了增加撫養費的請求。但對于每月1500元的標準,法院沒有給予全部支持,最終確認為每月1150元。該金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的有關規定,也和海口地區實際生活水平與父親彭某的經濟狀況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時也駁回了兒子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至大學畢業的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兒子彭某高中畢業后,年滿18周歲,且無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大學期間的費用不在法律規定強制給付之列。
相關撫養費法律知識: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由于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里,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于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對于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周歲;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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