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勞動糾紛的案例不斷的增加,讓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開始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江西的一男子黃某與妻子是厚街鎮一家紙箱包裝有限公司的員工,最近就因為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鬧上了法院。
故事的發展是這樣的,黃某在公司里面從事業務銷售,黃妻擔任會計。2015年的時候,他們與公司發生了勞動糾紛,但是對之前的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隨后于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進行了第二次的上訴。可是公司為了減少自己的賠償,居然隨意更改了與黃某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的空白地方偷偷寫下了附加條款,嚴重侵犯了黃某的權益。在第三次開庭的時候,公司甚至找到公司的兩名業務員作假證人,當庭做偽證,在法官的嚴厲盤問下,一名業務員終于承認做假證人的事實。最后法院判決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對兩名證人分別罰款5000元。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黃某進行賠償。
滬律網溫馨提示: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完善,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很多勞動者在面對企業的不公正待遇時,會選擇勞動仲裁。不少企業為了減少損失會采用極端方法為自己開脫責任,這是非常不正確的做法,不僅不會使自己免于應受的處罰,還會使自己陷于更大的困境當中。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本案中,公司不僅單方面變更合同,損害員工利益;而且公司找假證人作偽證,為自己開脫責任。法院對其判處罰款10萬元是有法律依據的,假證人的業務員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這告訴我們,對法律要存有敬畏之心,不可隨意褻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