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實際上是發生了兩次繼承,即先由死亡之繼承人繼承,然后再行根據法律規定或者該死亡之繼承人的遺囑確定其所繼承之份額由何人繼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于遣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和第5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的規定,轉繼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二)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三)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四)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遣產份額;
(五)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轉繼承糾紛案件一般應提供以下證據:
1、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
(3)證明是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繼承法律關系的證據:
(1)被轉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公墓證;死亡人員喪葬費、撫恤金審批表;死亡公證書;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2)遺囑繼承的,應提交被轉繼承人、被繼承人遺囑:
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3)被繼承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人親屬關系的證據。
3、遺產的證據:
(1)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等。
(2)存款:應提交存單、銀行賬號等。
(3)股票、股份、出資額: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
(5)債權債務:應提交借據或其他權利義務憑證。
轉繼承糾紛案件一般應提供以下證據:
1、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
(3)證明是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繼承法律關系的證據:
(1)被轉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公墓證;死亡人員喪葬費、撫恤金審批表;死亡公證書;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2)遺囑繼承的,應提交被轉繼承人、被繼承人遺囑:
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3)被繼承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人親屬關系的證據。
3、遺產的證據:
(1)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等。
(2)存款:應提交存單、銀行賬號等。
(3)股票、股份、出資額: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
(5)債權債務:應提交借據或其他權利義務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