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與女婿可以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嗎?
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是一種姻親關系,在正常情況下,兒媳與女婿均不能作為公、婆、岳
父、岳母的法定繼承人。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
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大致可以分為以下車種情況:1、
喪偶兒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與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雖然不在一起生活,
但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主要贍養的義務,則她(他)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具有與其他的繼
承人同樣的繼承地位。2、丈夫或妻子死后,兒媳或女婿只對公、婆,或岳父母在經濟上或生活上給予
了一定的資助或照顧,則不應列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3、丈夫或妻子死后,喪偶兒媳對公、婆,喪
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再婚離開,離開后沒有再盡主要
贍養義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繼承。4、丈夫死后或妻子死后,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沒有
與之共同生活,也沒有盡什么義務的,不具備繼承資格,不享受繼承權,也不存在給予補償問題。喪
偶的兒媳與女婿繼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遺產不影響自己的孩子代位繼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