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與父親結婚,先得承諾放棄房產繼承權。在19歲女孩的強烈要求下,未來后媽簽下“入門協議”。9日,湖北婚姻法律咨詢處接待了一位前來咨詢的婦女,詢問自己簽下的這份協議是否有效。
這名叫胡佳云的婦女,家住武昌糧道街,今年41歲。去年底,離異的她認識了五金店老板李剛。由于李剛也是單身,兩人隨后相戀。最近,兩人準備登記結婚。
結婚前,李剛征求19歲女兒李小文的意見,李小文當即表示,她不干涉父親的感情生活,但不能因為有個后媽,影響她繼承父親的財產。
隨后,李小文草擬了一份協議:我放棄對李剛名下房屋的繼承權,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繼承。協議寫好后,要求胡佳云在上面簽字,否則她將反對父親結婚,并“斷絕父女關系”。
面對女兒的要求,李剛感到無可奈何。他說,自從與前妻離婚后,女兒是他惟一的寄托。在這種情形下,胡佳云在協議上簽了字。(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律師說法】
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關欣分析,依據《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這份“入門協議”,實際上是放棄財產繼承權的協議。但由于李剛并未去世,繼承這一行為尚未發生。李小文雖然具備客觀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但這種“客觀繼承權”還沒有轉化為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對于胡佳云來說,同樣也沒有取得主觀意義繼承權。這種情形下的繼承,存在變化因素,此時談不上誰得到、誰放棄的問題,“那份協議沒有意義,不能成為胡佳云與李剛結合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