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明年,《繼承法》就通過30年了,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教授認為,這部早在1985年頒布的法律,已無法滿足現實的需求。其中,遺囑形式、繼承范圍、繼承人順序等《繼承法》的幾個重要方面都亟待修改。但目前,不少人對《繼承法》的修改并不積極,《繼承法》修改也沒有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
“將配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妥”消息一出,即網友吐槽,因為“將配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妥當與否,只是圍繞繼承法修訂的一個小小舉例,而且其核心觀點是,“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比如子女)的時候,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一起繼承;有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的時候,配偶跟第二順位繼承人一起繼承,份額逐漸增加”,并不是剝奪配偶的繼承權。更何況,以婚姻作為改變命運之手段,用短期婚姻獲取大額繼承的現象近年來也屢有發生,據此從法律上改變繼承順序,也并非不是修法的細節之一。
對于《繼承法》修改并不積極者認為,現行的《繼承法》夠用了。而所謂夠用,一是覺得大部分情況都能在法律中找到對應法條,二是覺得如今的繼承糾紛案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并不高。前者的偏頗在于:能找到對應法條就應該視為“夠用”,但是對于法條的內涵是否豐富,法條與現實的對接是否嚴密并不在意,這樣的觀點,顯然和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相悖;后者的偏頗在于,比重不大的繼承案不值得花費很多精力來修法,比這更重要的領域、更為迫切立法問題還有很多,按照輕重緩急來說,區區《繼承法》的修訂,理應排在后面。而持此觀點的人,顯然沒有看到,繼承糾紛案之所以占比不高,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人們對粗疏淺陋的《繼承法》缺少信心,寧可選擇調解等方式,也不愿意走司法訴訟之路所導致的。這樣的現實,顯然應成為抓緊修訂《繼承法》的動力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