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引入視聽手段,進行繼承權公證的核實取證。對于當事人提供證據不足,需要依證人證言和電話核實定案的繼承權公證;或者當事人之間雖已發生爭議但共同選擇公證解決的繼承權公證案,有條件的話,應盡量同時采用錄音、錄像工具尤其是數碼錄音機、數碼攝像機,以獲取實時記錄核實取證過程的視聽資料,佐證調查筆錄或電話記錄,使出證證據更加堅實有力。
強化繼承權公證中的委托公證核實取證工作。在日常公證實踐中,當涉及到需要核實被繼承人在外地的親屬關系時,為求簡便,公證處大多采用向有關單位進行電話、傳真核實的方法,此種核實有些類似傳來證據,從證據可行性來講,其證明力相對較弱。為彌補遠程通訊方式核實的不足,應當積極開展公證處之間的業務合作,加強委托公證核實取證工作。
建立繼承權公證案件公證托管制度和公示制度,以解決繼承權公證中長久以來一直未解決的一些難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