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義務一致是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我國繼承法的一個重要原則。馬克思主義認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10]”。權利和義務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不允許任何公民只享受權利而不盡義務。因此,出嫁女享有公婆遺產繼承權,必須以履行對公婆的贍養義務為前提,也是出嫁女享有公婆遺產繼承權的基礎。
實際上,出嫁女與公婆的關系和繼父母子女關系具有大致等同的特征:一方面都是以姻親關系為紐帶;另一方面都需要彼此的扶養來實現感情的培養和身份的認同。筆者認為,現有《繼承法》將享有繼承權的繼子女設定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是非常合理的。既然享有繼承權的繼子女必須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那么兒媳也必須與公婆形成扶養關系方能享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