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離世后,其遺產被繼母掌控。為此,17歲少年小張與繼母劉某某對簿公堂。隆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劉某某付給小張及其奶奶繼承款和撫恤金共計5.7萬元。劉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1年前,小張的父母因感情不和離了婚,時年6歲的小張由父親張某某負責撫養。2010年底,張某某與劉某某結婚。2011年10月,張某某不幸病故,遺留的養豬場、房產、幼兒園、面包車、工資以及政府發放的遺屬撫恤金均由劉某某掌控。父親病故后,小張由于種種原因搬出來獨自生活,主要生活來源是政府發放的生活困難補助金350元,生活十分拮據。由于身患疾病需要動手術,小張多次要求繼承父親的遺產,均被繼母劉某某拒絕。無奈之下,小張將劉某某告上法庭。
隆安法院一審認為,劉某某、小張及其奶奶是張某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張某某的遺產應在三人之間分配??紤]到小張及其奶奶的實際困難,法院在分配遺產時給予適當的照顧,遂作出由劉某某付給小張及其奶奶繼承款和撫恤金共計5.7萬元判決。
劉某某不服,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張某某不但沒有留下遺產,還欠了一大筆債務。她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劉某某無須支付繼承款和撫恤金。
日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于是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至此,這起遺產糾紛案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