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
自然死亡亦稱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絕對消滅。根據司法實踐,確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據是:
(1)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
(2)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3)戶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2、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死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公民須下落不明滿四年才有權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請;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須注意的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須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并滿4年后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請。
(2)須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利害關系的。只有經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3)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須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決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公民死亡,在現實生活中是極其復雜的,有時公民死亡的時間對有關人員利益影響甚大,因此我國司法解釋就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何確定公民的死亡時間作出了規定:
(1)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2)如果長輩和晚輩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順序無法確定的,推定先輩先死亡。
(3)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輩分相同的人,不能確定死亡的時間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