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與保姆夫婦合伙買房,死后留下遺囑將財產留給保姆夫婦。但老人親手所寫遺囑并未書寫完整,僅有保姆夫婦代書遺囑一份,且老人子女稱父親曾遭到保姆毆打,不可能將財產留給保姆夫婦。一份遺產,兩份遺囑,疑點重重,遺囑繼承在何種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之間是什么關系?近日,青白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辦案法官將為大家解析遺囑繼承的相關法律常識。
基本案情
遺囑真偽存疑
保姆子女共爭遺產
張某系一名退休教師,由于早年離異,子女又在外地,一直獨自生活。考慮到年紀大了行動不便,張某聘請了保姆王某照顧其飲食起居。2009年,張某與王某夫妻二人合伙購買了一套住房,因張某年老不能辦理按揭貸款,故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登記了王某夫妻的名字。2011年3月30日,張某與王某夫妻簽訂協議明確合伙購房事實,約定張某對該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2013年12月16日,張某生病住院,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但并未書寫完整,后張某去世。而王某夫妻于12月24日向青白江區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了一份代書遺囑,這份遺囑上寫明:張某個人名下的一套住房及室內所有物品遺贈給王某夫妻,個人存款等由王某夫妻領取、支配,王某夫妻負責料理張某后事,兒女不得干涉。
法庭上,王某夫妻要求按照遺囑繼承張某遺產,但張某子女稱父親生前曾兩次向派出所報案稱王某經常毆打自己,是“家賊”,還曾寫信給兒子兒媳訴苦,不可能把財產留給王某夫妻。經司法鑒定,王某夫妻提供的代書遺囑上的簽名與張某簽名樣本字跡“可能非同一人書寫”。
法官說法
代書遺囑
無遺囑人真實簽名無效
該案主辦法官介紹,此案雖然分歧較大,但綜合各方面情況,依照法律規定,王某夫妻不能繼承張某遺產。
理由有二:第一,本案中代書遺囑的真實性無法確定。王某夫妻在訴訟中提交的代書遺囑經司法鑒定,遺囑上“張某”署名與張某簽名樣本字跡“可能非同一人書寫”。該鑒定結論是一種傾向性意見,即遺囑上張某的簽名傾向于不是其本人所為。在立遺囑時,張某是有一定書寫能力的,其親筆書寫了一部分遺囑,因生病不能把遺囑寫完,但其完全有能力在代書遺囑上簽名。據此可以認定該份遺囑的真實性不能確定。依據《繼承法》第17條第3款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王某夫妻提供的遺囑缺乏“遺囑人簽名”這一要件,故遺囑不能成立。
第二,張某將遺產贈送給王某夫妻與現實情況在情理上不符。雖然張某在聘請王某為保姆后,確與王某夫妻合伙購買房屋并共同生活,同時,據張某子女稱,張某曾為王某購買了一輛價值8萬元的轎車。從這點來看,張某與王某夫妻的關系是很親密的。但據查明的事實,張某與王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張某的確曾向派出所報案稱王某夫妻經常打自己,是“家賊”,并寫信給兒子兒媳訴苦,說王某“肯定是個慣偷”“我是不會要她服務了”“房子捐贈國家或養老院” 等,表明后期張某與王某夫妻之間的關系惡化,只是因年邁等原因暫時沒有解決的辦法。據此,張某將遺產贈送給王某夫妻與情理不符,那么,王某夫妻提供的代書遺囑內容不應是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繼承法》第22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綜上所述,依據《繼承法》第5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由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的規定,王某夫妻不能繼承張某的遺產,而應當由張某的子女按法定繼承分配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