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有一個親戚,在十幾年前離婚了,男方去了外國,女方留在國內。離婚時雙方協議條件為: 1、國內的所有東西歸女方所有, 2、男方給女方幾萬美元, 3、他們有一個智能障礙的小孩,當時20歲,歸男方負責,女方一概不管。 由于男方無法把小孩也帶出國去,該小孩只能寄養在國內一家福利院。男方在離婚后,雖然在國外取得國籍,但事業發展極不順利,現在已經70歲了,只能靠養老金度日,養該小孩的費用目前由男方親戚將其父母的遺產中每月扣除部分支付給福利院。 現在我得到消息:女方在兩年前通過公證立下遺囑,在其死后將其所有遺產捐獻給中國青少年基金會,只留5000美元給這個智能障礙的孩子。 我想了解的是她這樣做合法嗎?這算不算非法剝奪了孩子的繼承權? 中國青少年基金會如果接受了這筆捐款,那么它要負責什么責任? 這孩子現在除了腦袋不行,身體好的很,剛30歲,以后日子還長,誰來保證他的生活費用?
滬律網浙江杭州陳女律師回復:
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男方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變更該份遺囑。
滬律網四川成都曾永華律師回復:
我國有關繼承的法律規定,財產的所有人可以通過遺贈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但必須給沒有生活能力的人留必要的份額。
從你敘述的情況來看,你可以在她死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這份遺贈,并給請求法院裁定留給小孩一定的份額,維持以后的生活。
鑒于你所說的這個小孩是個智能障礙,因此可以請求法院將所有的她的財產留給這個小孩。我想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